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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4执5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金光与孙立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光,孙立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4执554号申请执行人:金光,男,1970年8月28日生,朝鲜族,住柳河县柳河镇。被执行人:孙立国,男,1969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柳河县柳河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光与被执行人孙立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案全部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裁定如下:(2014)柳民中初107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双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