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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6执4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石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肖旦军、高群英计划生育行政征收非诉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肖旦军,高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6执404号申请执行人石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石门县楚江街道渫阳路14号。法定代表人张中合,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晖,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易强,该局工作人员,一般授权代理。被执行人肖旦军,男,198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被执行人高群英(系肖旦军之妻),女,1979年11月17日出生,土家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石门县,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石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肖旦军、高群英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肖旦军、高群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石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敏敦审判员  李伟署审判员  杨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覃辉群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