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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5执14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国治与李前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治,李前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5执1446号申请执行人:张国治。被执行人:李前进。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7)皖1225民初228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前进在银行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前进在银行存款125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跃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蒋成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