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执14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国治与李前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治,李前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5执1446号申请执行人:张国治。被执行人:李前进。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7)皖1225民初228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前进在银行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前进在银行存款125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跃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蒋成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