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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刑更37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罪犯张勇强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勇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更3722号罪犯张勇强,男,1984年11月26日出生于重庆市,汉族,大学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服刑。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8日作出(2012)锡法刑初字第01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勇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责令其与同案犯退赔尚未追缴的赃款赃物,发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20日交付执行。本院分别于2014年4月7日、2015年9月23日作出(2014)宁刑执字第622号、(2015)宁刑执字第712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勇强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22年4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高淳监狱于2017年8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高淳监狱以罪犯张勇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勇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以来,罪犯张勇强在服刑期间于2015年11月、2016年4月、2016年10月、2017年4月共获得监狱表扬四次,并于2015年3月16日向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赃款赃物未退出。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财产性判项履行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勇强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该犯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勇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1年9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蒋跃明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