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民初087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魏乃潮与吴立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乃潮,吴立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民初08711号原告:魏乃潮,男,199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吴立兴,男,199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原告魏乃潮与被告吴立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变更后):1.判令被告在两个月内偿还借款5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乃潮,被告吴立兴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吴立兴于2017年7月31日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份,约定于同年8月31日前归还。实际上,原告只给付借款56000元。该款至今未偿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吴立兴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偿还魏乃潮借款5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吴立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卢立坤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秀明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