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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民终24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敏、邱培贞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敏,邱培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民终249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陈敏,女,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邱培贞,男,196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全志,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祁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陈敏因与被上诉人邱培贞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7)皖1302民初25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陈敏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改判拍卖邱培贞所抵押的房产为陈敏优先受偿,一二审诉讼费由邱培贞承担。事实与理由:朱正好向陈敏借款10万元,邱培贞用其房屋担保,邱培贞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一审裁定侵害了陈敏的诉权。邱培贞辩称:陈敏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及理由,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认定事实清楚。请求驳回陈敏的上诉请求。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9日,陈敏向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邱培贞承担偿还担保借款及利息的民事责任。在一审诉讼过程中,陈敏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拍卖邱培贞所抵押的房产价款为陈敏优先受偿。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案一审中,陈敏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拍卖邱培贞所抵押的房产价款优先受偿。因拍卖程序属于民事诉讼执行程序中的执行措施,在债权数额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情况下,不能直接进入拍卖程序。因此,陈敏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二审审理中,陈敏委托王西乐、王永辉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但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委托诉讼代理手续,视为委托诉讼代理人未到庭参加诉讼。综上,陈敏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超审判员 欧阳顺审判员 张 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孟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