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2民初16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韦青松与兰雪勤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青松,兰雪勤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2民初1634号原告:韦青松,女,壮族,1973年10月6日出生,教师,住广西柳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新能,广西八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雪勤,女,壮族,教师,1977年12月23日出生,户籍地:柳城县,现住柳城县。原告韦青松与被告兰雪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韦青松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青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青松的撤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韦青松负担。审判员 韦秋桂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芳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