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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财保5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王连荣与黄春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连荣,黄春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528号申请人:王连荣,女,196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黄春艳,女,1963年2月3日出生,民族不详,住赤峰市宁城县。申请人王连荣与被申请人黄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连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霍俊彤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海尔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