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财保5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王连荣与黄春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连荣,黄春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528号申请人:王连荣,女,196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黄春艳,女,1963年2月3日出生,民族不详,住赤峰市宁城县。申请人王连荣与被申请人黄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连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霍俊彤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海尔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