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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118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俊卿与西安雅荷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卿,西安雅荷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11876号原告王俊卿,男,198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雅荷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路雅荷中环大厦三层。法定代表人徐束萍,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卿与被告西安雅荷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俊卿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俊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80元(原告王俊卿已预交),由本院退还原告王俊卿1540元,剩余1540元由被告王俊卿承担。审判员  史丽妮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宋 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