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2民初63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赵卫平、张兰美等与喻本贵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卫平,张兰美,喻本贵,赵卫玲,喻荣春,喻荣城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302民初6394号原告:赵卫平,男,196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原告:张兰美(系赵卫平之妻),女,196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瑞承,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培,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喻本贵,男,196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遵义市人,住贵州省��义市红花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卫玲(系喻本贵之妻),女,196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四监区服刑,被告:喻荣春(系喻本贵之子),男,198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被告:喻荣城(系喻本贵之女),女,198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原告赵卫平、张兰美与被告喻本贵、赵卫玲、喻荣春、喻荣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瑞承、田培及被告喻本贵、赵卫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喻荣春、喻荣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卫平、张兰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位于新蒲新区东联二号路X小区电梯楼住宅X层X、住宅X层X、住宅X层X、住宅X层X、住宅X、住宅X层X、住宅24X的七套房屋、车库一个、补偿款及过渡费254141.38元原告享有二分之一的份额;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8年11月16日,被告因修建住房缺少资金,便找到原告协商投资联合建房。双方达成联合建房协议,约定由原告出资金,被告提供建房的土地,房屋建好按建筑面积,包括门面平摊。如果原告不要房屋,被告需退还原告全部的建房资金,房屋在建筑过程中或者建成后由于政府行为而造成的损失,亦由双方平摊��房屋在2009年修建完成,原告按照约定陆续向被告提供资金51000元。2016年6月左右,被告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与第三人签订房屋安置补偿协议,约定安置还房七套,补偿款及过渡费254141.38元。原告直至2017年春节上坟时才发现房屋已被征收,原告便提出应当享有其中的一半,但被告拒绝了原告的要求。喻本贵辩称,原、被告签订的协议,内容违反国家、行政强制性规定,目的是套取国家利益。根据《合同法》第52条之规定应为无效。对于原告投资的51000元,被告有义务返还原告。原告与被告签协议时,房屋为违法建筑,应该不受法律保护,原告的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依法驳回。赵卫玲辩称,房屋是喻本贵婚前的,至于拆迁还房用的什么地我不清楚,原告没有权利主张,请依法判决。喻荣春、喻荣城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赵卫平与被告赵卫玲系兄妹关系,赵卫玲与被告喻本贵系夫妻关系,喻荣春、喻荣城系该二人生育子女。2002年,被告喻本贵与其前妻李仁碧离婚,通过法院判决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礼仪镇礼仪村石桥村民组房屋××楼归被告喻本贵所有;二楼归李仁碧所有。2008年11月16日,原、被告签订《联合建房协议》,约定原告出建房资金,被告出屋基,共同建房,在房屋建好后按建筑面积平摊(包括门面)。不论任何时候,原告如不要房屋,被告必须退还原告全部的建房资金。房屋在建筑过程中或建成后由于政府行为而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平摊。协议签订后,被告喻本贵收到原告交付的建房款51000��并新建二层房屋一栋,之后,又在原房及新建房上加建二层。2016年,因被告所建全部房屋划入礼仪花园城市综合体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需拆迁,2016年9月3日,遵义市新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喻荣城、喻本贵、喻荣春签订《遵义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约定房屋拆迁建筑面积共计211.98平方米,还房位于新蒲新区东联二号路X小区电梯楼住宅X层X、住宅X层X,面积各为105.99m2,过渡及搬家费合计10175.04元;房屋拆迁建筑面积共计218.95平方米,还房位于新蒲新区东联二号路X小区电梯楼住宅X层X、住宅X层X、住宅X层X,面积各为73.37m2,过渡及搬家费合计66509.60元;房屋拆迁建筑面积共计215.15平方米,还房位于新蒲新区东联二号路X小区电梯楼住宅X层X(109.16m2)、住宅X层X(105.99m2),过渡及搬家费合计10327.20元。2017年4月14日,被告喻本贵领取房屋拆迁补偿款193113.68元。现还房尚未建成。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联合建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被拆迁房屋由原建房、新建房及加建房屋三部分组成,故原告所主张拆迁还房并非全为新建房拆迁取得,加之现还房尚在修建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及第九条第一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原告主张确权的房屋,被告既未实际取得,也未办理权属登记,故原告的主张于事实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喻荣春、喻荣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本案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卫平、张兰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00元,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赵卫平、张兰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莫红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乾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