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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82民初10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赵万祥、柳小平与张栓年、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汾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汾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万祥,柳小平,张栓年,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82民初1080号原告:赵万祥。原告:柳小平。被告:张栓年。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华杰,山西泰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谷支公司,住所地太谷县西环中路华星小区。负责人:尚勇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武斌,山西民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万祥、柳小平与被告张栓年、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赵万祥、柳小平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栓年、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谷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万祥、柳小平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万祥、柳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2元,减半收取119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武庆海人民陪审员  吕 妍人民陪审员  路敦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田文强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