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6民初29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朱翠红与滕富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翠红,滕富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6民初2926号原告:朱翠红,女,1967年3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县。被告:滕富强,男,1978年12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县。原告朱翠红与被告滕富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翠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现金110000元;2、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占用期间的利息至还清为止;3、诉讼费用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11月9日被告滕富强以为其父治病为由向原告借款1万元,同年12月7日被告又以上大棚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被告均为原告出具借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提起本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滕富强并未向原告朱翠红借款,原告朱翠红的起诉��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翠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同业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田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