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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723财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高振才与阿布拉江·满合布尔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振才,阿布拉江·满合布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723财保21号申请人高振才,男,汉族,系新疆温泉县村民。被申请人阿布拉江·满合布尔,男,维吾尔族,系温泉县村民,182XXXX****。申请人高振才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非诉财产保全,请求扣押阿布拉江·满合布尔所有的一辆×××号小型货车,并已提供1200元现金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振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阿布拉江·满合布尔所有的一辆×××号小型货车(被申请人自己保管,可以使用,但不得变卖、转移、毁损或者隐匿),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140元,由申请人高振才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马 爱 英审 判 员 孟克巴依尔代理审判员 巴音 郭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朱 乾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