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2执53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李彬与被执行人尚丰收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彬,尚丰收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82执538-1号申请执行人李彬,男,1978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被执行人尚丰收,男,197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彬与被执行人尚丰收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尚丰收的银行存款6100元。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尚丰收银行存款61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爱君二○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董 永 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