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1民初19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韩淑珍与白慧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淑珍,白慧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1民初1967号原告:韩淑珍,女,196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集贤县福利镇,现住集贤县福利镇。被告:白慧婷,女,1989年3月8日出生,户籍地集贤县腰屯乡,住集贤县福利镇。原告韩淑珍与被告白慧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韩淑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人民币8万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韩淑珍的女儿李洪岩与被告白慧婷是同学关系。2014年3月25日,白慧婷做生意缺少资金通过李洪岩向韩淑珍借款8万元,韩淑珍在广州将该款汇到集贤县邮政储蓄所,白慧婷让其弟弟白露将该款取走。该笔借款经韩淑珍多次索要,白慧婷一直推托未还,因此韩淑珍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受理后,本院根据原告韩淑珍调取���据的请求,到集贤县公安局调取了白慧婷前夫李海涛诈骗一案中公安部门对白慧婷的讯问笔录,在该笔录中白慧婷自认其向李洪岩借款8.8万元,还了8000元,那么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应是李洪岩,而不是韩淑珍,因此本案的原告应是李洪岩,而不应是韩淑珍。在本案中韩淑珍作为原告属于主体不适格,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淑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原告韩淑珍已预交),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市中���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桂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曹晓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