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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4执恢1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宗风与魏建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宗风,魏建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4执恢130号申请执行人:张宗风,农民。被执行人:魏建刚,司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宗风与被执行人魏建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南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南民一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宗风与被执行人魏建刚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宗风同意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军审判员 程实忠审判员 尤明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冯茂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