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民初23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杨庆与黄峰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庆,黄峰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02民初2396号原告:杨庆,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烨、谢长建,福建瀛楠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黄峰淇,男,198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告杨庆与被告黄峰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长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峰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黄峰淇支付货款84351.56元,并支付该款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杨庆经营五金配件和机械配件等物品,黄峰淇长期向杨庆购买配件。2015年11月14日,双方通过对账结算,黄峰淇确认尚欠杨庆货款94826.56元。黄峰淇向杨庆出具的“借条”实际上为结欠货款的凭证。2015年12月9日,杨庆又向黄峰淇供货4525元,黄峰淇共结欠杨庆货款99351.56元。2016年端午节前黄峰淇支付杨庆货款15000元。尚欠货款84351.56元经杨庆多次催要未果。黄峰淇未作答辩。杨庆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黄峰淇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对杨庆提交的证据提出异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对杨庆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杨庆诉称一致。本院认为,黄峰淇向杨庆购买五金配件和机械配件,双方的买卖关系合法,应受法律保护。黄峰淇经杨庆多次催要未及时支付尚欠货款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杨庆诉请黄峰淇支付货款84351.56元,并支付该款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黄峰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与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黄峰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杨庆货款84351.56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909元,由黄峰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江 海 华人民陪审员 邓 彩 霞人民陪审员 康 路 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重苑(代)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账号:17×××01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的开票窗口开具网络版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也可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直接缴款,现场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