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民申2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久夫与郭克才、郭来祥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久夫,郭克才,郭来祥,郭新春,王磊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民申2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久夫(福),男,194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郭克才,男,194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郭来祥,男,193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郭新春,男,197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磊,男,197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再审申请人王久夫因与被申请人郭克才、郭来祥、郭新春、王磊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2民终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久夫申请再审称:其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侵占了其宅基地的事实,原审判决明显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王久夫申请再审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其亦并未提供新证据。王久夫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久夫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华春审判员 张希宇审判员 张永会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群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