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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民初27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启东宇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进发轴承有限公司、倪永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启东宇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进发轴承有限公司,倪永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2796号原告:启东宇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江海中路828号。法定代表人:倪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江苏东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进发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茶屿压缩机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716110758H。法定代表人:李建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岳,浙江法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永生,男,1957年11月17日生,住启东市。原告启东宇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进发轴承有限公司、倪永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启东宇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计26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启东宇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龚建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陆春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