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2执恢1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徐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徐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2执恢1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负责人张喜军,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徐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徐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中民初字第1773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3月6日本院立案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人,被执行人抵押房产以拍卖成交,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辽0202执恢13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毅竹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辽0202执恢1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解放街1号。负责人张喜军,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徐健,男,198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西林街8号3-3。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徐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中民初字第1773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3月6日本院立案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人,被执行人抵押房产以拍卖成交,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辽0202执恢13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李力2017年10月9日书记员高毅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