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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0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3-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赵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30执26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65年10月10日生,汉族,某某县。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68年4月15日生,汉族,某某县。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68年5月20日生,汉族,某某县。申请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李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无极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的(2017)冀0130民初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赵某某、李某某常年不在村内居住,查询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经申请人申请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7)冀0130执26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彦臣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博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