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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3执11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23

案件名称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与吴红权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吴红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403执1151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桥北二路108号。被执行人:吴红权,男,197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吴红���罚金一案中经查询银行、房产登记管理部门、车辆登记管理部门,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黎嘉荣审判员  温 海审判员  陈加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晓辉附:裁判文书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