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31民初11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桂1031民初1147号原告:王某(曾用名王彩磊、王爱垒),女,1979年10月16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被告:陆某,男,1971年3月14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原告王某与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王良达跟随父亲或者母亲生活由其选择,婚生儿子王明杰随原告生活,由原告自行抚养;3、原告、被告共同建好房屋的基础,归原告使用,由原告一次性补偿给被告25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长子王良达,××××年××月××日生育次子王明杰。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未能建立夫妻感情。双方常为家庭琐事争吵,现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王某与被告陆某婚。二、二、婚生小孩王明杰随原告王某生活,由原告王某养。三、三、原告王某自愿一次性付给被告陆某经济帮助25000元(已当庭付清),被告陆某弃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权利。四、四、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梦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韦忠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