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81民初28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熊小毛与杨方涛、李韶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小毛,杨方涛,李韶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81民初2898号原告熊小毛,男,1963年10月30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告杨方涛,男,1982年5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告李韶先,男,1976年7月24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原告熊小毛与被告杨方涛、李韶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小毛、被告杨方涛、李韶先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熊小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归还借款90000元及结欠利息30000元,并自2017年9月18日起至款清时止按月利率0.5%计算利息;2、被告李韶先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杨方涛因资金周转,于2008年向原告借款90000元,约定利息2分,但被告未按期还款,经双方结算,利息尚欠30000元,被告杨方涛遂于2015年11月14日重新出具一张借条,借款金额写为120000元,被告李韶先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但至今被告未还本付息。被告杨方涛、李韶先承认原告熊小毛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方涛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熊小毛归还借款90000元及利息30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借款90000元自2017年9月18日起至款清时止的利息;二、被告李韶先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李韶先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方涛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被告杨方涛、李韶先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九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钟 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