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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4执215、309、4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杨胜蓉、王菊珍、谢增容与四川万德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胜蓉,王菊珍,谢增容,四川万德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4执215、309、443号申请执行人:杨胜蓉,女,汉族,生于1969年5月4日,住四川省仪陇县。申请执行人:王菊珍,女,汉族,生于1963年5月1日,住四川省仪陇县。申请执行人:谢增容,女,汉族,生于1968年10月10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四川万德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磊,系公司经理。杨胜蓉、王菊珍、谢增容与四川万德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三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7月6日作出(2015)仪民初字第299、298、2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四川万德投资有限公司归还申请人杨胜蓉借款本金550000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保全费7920元;归还申请人王菊珍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保全费10400元;归还申请人谢增容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1150元义务。在案件审理中对被执行人四川万德投资有限公司位于仪陇县新政镇琳琅大道二段9号万德中心广场2幢负一层的房屋(产权证号为2010089**)予以查封。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将所查封的财产已出租给四川德惠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租期至2024年9月30日止。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以(2016)川1324执215、309、44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留被执行人四川万德投资有限公司的房屋租金106万元。期间经本院同意在扣留房租款中支付给(左英租金35000元、王静兰租金26171、袁霖租金15492元、张艺川、张兴、邓婷租金35000元,席晓蓉、侯静玲租金24243元,暂扣款项260000元后)对剩余房屋租金664094元依法予以提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四川德惠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给被执行人四川万德投资有限公司出租仪陇县新政镇琳琅大道二段9号万德中心广场2幢负一层的房屋租金664094元至本院执行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熊绍柏审判员  邱文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