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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执77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苏州市吴江区环境保护局与苏州诚义诚纺织有限公司处罚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吴江区环境保护局,苏州诚义诚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执7794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江区环境保护局,所在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体育路501号。法定代表人蔡建忠,局长。委托代理人沈卫芳,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黄娟,该局法制宣教科科长。被执行人苏州诚义诚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铜罗开阳村。法定代表人陈焕雷,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苏州市吴江区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苏州诚义诚纺织有限公司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江区环境保护局以被执行人已经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江区环境保护局自愿申请停止执行,属于对其实体权利的处置,对其撤销申请应裁定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吴环罚决字2016/199号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秦绪栋审 判 员  沈国荣人民陪审员  吴恩泽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 员代  玲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