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122民初52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宁夏金阳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彦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金阳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彦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22民初5221号原告:宁夏金阳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兰县银河西路习岗七社住宅楼1-2-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沈建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凤萍,女,汉族,1973年4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大专文化,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系宁夏金阳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理,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李彦东,男,汉族,1987年10月28日出生,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原告宁夏金阳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彦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宁夏金阳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夏金阳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金阳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夏金阳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迎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贾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