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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执19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葛淮北、徐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淮北,徐涛,王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4801号申请执行人:李紫悦,女,199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宿州市万利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人民南路西侧外环五路南侧。法定代表人:黄锡忠。李紫悦与宿州市万利鞋业有限公司支付令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宿州市万利鞋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信息与网络对比不一致,无法实施查询、冻结、失信、限高、拘留等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紫悦的本次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东平审判员  陈万军审判员  王秋灵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珂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