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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91执2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安徽银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宣城锦润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银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宣城锦润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91执2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银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江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B楼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489066542。法定代表人:赵泉陈,总经理。被执行人:宣城锦润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1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567504904P。法定代表人:卞良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银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宣城锦润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62098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宣城锦润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无股权、车辆、债券等可供执行财产。2016年9月18日,我院依法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宣城锦润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宣州区梅溪路商业中心超市1号至7号、9号、10号房产、-1-1号至-1-8号房产,并轮候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宣城锦润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宣州区梅溪路商业中心超市8号房产。申请执行人书面核实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因被执行人宣城锦润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本案申请执行人确认宣城锦润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对法院保全之财产申请暂不处置,本案属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文武审判员  方 萍审判员  俞泽迪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传亚附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