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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张军与刘晓红、郭晓礁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军,刘晓红,郭晓礁,陈柱新,常延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128号申请执行人张军,女,195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刘晓红,女,197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郭晓礁,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陈柱新,男,195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常延飞,男,197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02民初440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晓红、郭晓礁、陈柱新、常延飞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为支付2019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刘晓红、郭晓礁、陈柱新、常延飞至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晓红、郭晓礁、陈柱新、常延飞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19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石权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