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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997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温某某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某某,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997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温某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屠某某。关于申请执行人温某某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龙城)案[2016]612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温某某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温某某工资人民币(下同)9198.5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支付本案执行款9248.50元(含执行费50元),本院已将执行款9198.50元划付给申请执行人温某某,且申请人已书面向本院申请结案,至此,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龙城)案[2016]6125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经实现并向本院申请结案,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龙城)案[2016]6125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郑作华执行员  罗海雁执行员  刘翠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科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