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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4执4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阜阳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刘某某甲、时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阜阳市分行,刘某某,刘某某甲,时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4执4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阜阳市分行,住阜阳市人民西路269号,组织机构代码67586740-3。负责人:许俊义,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79年出生,住阜南县。被执行人:刘某某甲,男,1969年出生,住阜南县。被执行人:时某某,男,1971年出生,住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阜阳市分行与刘某某、刘某某甲、时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泉民二初字第01209号民事判决书,己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及房产、车辆、股票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阜阳市分行的13474.03元本金及利息未能受偿。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远审判员  贾德军审判员  张卫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