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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02民初36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2民初3651号原告:张某,女,196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市中区。被告:蒋某,男,196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市中区。本院在审理张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有关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审判员 秦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丽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