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2民初36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2民初3651号原告:张某,女,196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市中区。被告:蒋某,男,196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市中区。本院在审理张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有关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审判员 秦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丽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