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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11刑初4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肖明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11刑初442号公诉机关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明,男,1968年1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0月27日被取保候审。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7〕4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明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中、何文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肖明在福州市晋安区森林公园自由人烧烤吧门口,因债务纠纷问题与被害人陈某发生争执并扭打在一起,期间被告人肖明右手击中被害人陈某脸部,致陈某外伤致一颗门牙缺失,两颗牙齿冠折。经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陈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案后,被告人肖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肖明判处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肖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肖明在福州市晋安区森林公园自由人烧烤吧门口,因债务纠纷问题与被害人陈某发生争执并扭打在一起,期间被告人肖明右手击中被害人陈某脸部,致陈某外伤致一颗门牙缺失,两颗牙齿冠折。经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陈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案后,被告人肖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证人李某、吴某1、吴某2的证言、被害人陈某的陈述、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榕公刑技法临字[2016]1093号临床法医学检验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肖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并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由福州市鼓楼区司法局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被告人肖明在缓刑考验期内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 涛人民陪审员  詹汉高人民陪审员  黄 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俞亚妹附:本案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的危险。(四)(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