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5执恢3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闫金荣与张飞合伙协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金荣,张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恢313号申请执行人:闫金荣,男性,汉族,1953年11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张飞,男性,汉族,1981年11月3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闫金荣与被执行人张飞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2014)西中民三终字第0052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西中民三终字第005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弋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