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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5执恢3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闫金荣与张飞合伙协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金荣,张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恢313号申请执行人:闫金荣,男性,汉族,1953年11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张飞,男性,汉族,1981年11月3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闫金荣与被执行人张飞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2014)西中民三终字第0052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西中民三终字第005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弋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