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3执147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柳从容与杨佳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从容,杨佳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03执147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柳从容,男。被执行人:杨佳川,男,彝族。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6)云0103民初554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杨佳川应于2017年4月9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柳从容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并支付上述款项自2015年10月28日起至2017年4月8日至的逾期还款利息,利率按照年利率24%计算。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600元由被执行人杨佳川承担。由于被执行人杨佳川逾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柳从容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柳从容与被执行人杨佳川自愿达成执行和解。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小伦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