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7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黄利军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利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7执178号移送执行人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黄利军,男,197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粮农,住新晃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湘1227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书罚金刑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移送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移送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正文审判员 杨 阳审判员 杨 骋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玉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