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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3行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张子瑾与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子瑾,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113行初176号原告张子瑾,男,198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顾瑾。原告张子瑾要求撤销被告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海赋笛贸易有限公司作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子瑾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子瑾自愿申请撤诉,未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子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子瑾负担。审 判 长  陈剑红人民陪审员  石忠英人民陪审员  林景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玮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