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2执1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占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终本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吴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2执1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吴占华,男,27岁,汉族,万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占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占华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41716.92元、滞纳金2352元。经查,被执行人吴占华有晋MHAxxx长城牌汽车一辆,已被我院查封。现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生效。审判长 董殿勇审判员 李作义审判员 薛晓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雨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