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278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江伟昌与上海爱顺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伟昌,上海爱顺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朱树同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27835号原告:江伟昌,男,1966年9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爱顺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成永为,经理。被告:朱树同,年籍不详。原告江伟昌诉被告上海爱顺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朱树同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伟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伟昌负担。审 判 长 杜晓淳人民陪审员 姚 月人民陪审员 吴慈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