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4执8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广西融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永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融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永成,沈爱芳,融安鲲鹏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4执8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广西融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融安县长安镇桔香北路21号。法定代表人:谢新录,董事长。被执行人:苏永成,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融安县。被执行人:沈爱芳,女,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融安县。被执行人:融安鲲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融安县长安镇广场南路355号。组织机构代码:C5272189-7。法定代表人:苏永成。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6)桂0224民初1105号民事判决书及(2017)桂0224执8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9月24日在“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依法公开拍卖被执行人苏永成、沈爱芳向融安农村商业银行抵押的二套房地产(具体为:①位于融安县长安镇旧机场开发区的房产,所有权证号为:融房权证融安字第××号、土地证号:融国用2010第01-22-00-1**号;②位于融安县长安镇新民二区229号大巷乡政府宿舍1栋201号,所有权证号为:融房权证融安字第××、D0××99号)。2017年9月24日竞买人苏航(公民身份号码:)以人民币1300000元(壹佰叁拾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两处房地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融安县长安镇旧机场开发区(所有权证号为:融房权证融安字第××号、土地证号:融国用2010第01-2XXXXX号)和位于融安县长安镇新民二区229号大巷乡政府宿舍1栋2**号(所有权证号为:融房权证融安字第××、D0××99号;土地证号:融国用2015第1XXXXX01-2号)的两处房地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苏航(公民身份号码:)所有。该房地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苏航时起转移。二、该房地产上原有的担保物权、其他优先受偿权及查封效力因拍卖而消灭。买受人苏航(公民身份号码:)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应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韦恩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无书记员 韦 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