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02民初75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杜鹤与高颖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鹤,高颖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2民初7523号原告:杜鹤,男,1980年11月19日,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许丽,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高颖,女,198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鹤与被告高颖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杜鹤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鹤撤回起诉。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杜鹤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桑淑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