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民初75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杜鹤与高颖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鹤,高颖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2民初7523号原告:杜鹤,男,1980年11月19日,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许丽,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高颖,女,198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鹤与被告高颖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杜鹤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鹤撤回起诉。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杜鹤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桑淑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