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02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甘肃省庆阳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局与被执行人王美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16)甘1002执73号关于申请执行人甘肃省庆阳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局与被执行人王美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庆西民终字第6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美鸽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甘肃省庆阳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局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王美鸽退还申请执行人甘肃省庆阳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局所有的、位于西峰区解放路某号从东往西第4、5间门面房2间,并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5月6日按照月租金1300元支付占用费5417元;从2015年5月6日搬离该出租房之日止,按照月租金650元支付占用费。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执行人王美鸽负担。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美鸽已将房屋腾退,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甘肃省庆阳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局。房屋租赁费申请执行人甘肃省庆阳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局予以放弃,现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本院认为,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庆西民终字第6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甘肃省庆阳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50元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庆西民终字第680号民事判决书现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