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2执11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杨维君、张志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维君,张志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2执1131号申请人杨维君,男,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张志涛,男,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0612民初96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志涛的银行存款34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海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贺路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