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2民初32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曹慧月与赵运宽、高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慧月,赵运宽,高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02民初3214号原告:曹慧月,女,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吕洪刚,辽宁万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月,辽宁万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庭)被告:赵运宽,男,196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系个体工商户,住大连市中山区被告:高萍,女,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斌,辽宁翊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曹慧月诉被告赵运宽、高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慧月及其委托代理人吕洪刚,被告赵运宽、高萍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其中借款本金110万元自2016年3月2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借款还清日止;借款本金10万元自2017年4月1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借款还清日是止,截止2017年5月9日利息为299835.62元,本息合计1499835.62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7年至2015年被告赵运宽以经营KTV及其妻高萍经营皮草生意需要先后向原告借款110万元,并于2015年3月23日给原告出具借条1张,约定月利息按2分计算,时间暂定一年。到期后,被告仅偿还利息,本金未能偿付,被告赵运宽于2016年3月23日给原告出具借条1张,载明借曹慧月人民币110万元整,利息按2分计算,时间暂定一年,但借款到期后,该笔借款本息分文未付。另2015年5月11日,被告赵运宽以与其妻高萍经营皮草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约定月息2分计算,借期三个月。至2016年3月11日被告仅偿付了利息,但本金一直未还。2016年3月11日被告赵运宽给原告出具借条1张,载明借曹慧月人民币10万元整,利息以2分计算,借期1年,但被告仅偿付至2017年4月11日的利息,本金分文未还。综上,被告共向原告借款本金120万元,并欠付本金110万元自2016年3月23日起至今的利息和本金10万元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今的利息。原告认为,被告赵运宽应诚实守信,按承诺还款,现无理拖延,应承担违约责任。因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二被告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现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其中借款本金110万元自2016年3月2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借款本清日止;借款本金10万元自2017年4月1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借款还清日止,截止2017年5月9日利息为299835.62元,本息合计1499835.62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赵运宽辩称:2016年3月11日的10万元借款是真实的。2015年3月23日的借条为复印件不予质证。2016年3月写了借条,但实际未收到款项。被告于2016年3月22日偿还的是本金,并非原告收条所述的利息。原告所诉借款本金110万元是虚假的,被告只同意偿还10万元,不同意其他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赵运宽、高萍系夫妻关系。2007年至2015年被告赵运宽以经营KTV及其妻高萍经营皮草生意需要先后向原告借款110万元,并于2015年3月23日向原告出具借条1张,约定月利息按2分计算,时间暂定一年。到期后,被告赵运宽于2015年3月23日偿还2015年利息24万元,被告赵运宽于2016年3月23日向原告出具借条1张,载明借曹慧月人民币110万元整,利息按2分计算,时间暂定一年。另2016年3月11日被告赵运宽给原告出具借条1张,载明借曹慧月人民币10万元整,利息以2分计算,借期1年,本金10万元的利息只偿还至2017年4月11日。原告为证明其借款的真实性,向本院提交了其银行账单流水赁证。原告对以上款项经索要未果,为此诉至本院。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被告提供的利息收条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本院当庭质证和审查,应予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自2007年始,陆续向原告借款,2015年3月23日偿还了原告2015年利息24万元,并于2016年3月23日向原告出具110万元的借条,被告虽予否认借款的真实性,但并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进行证实,对其辩称,不予采信,原告的账单流水显示其确有履行能力,对原告的请求予以支持。关于10万元借条,被告并无异议,对此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运宽、高萍偿还原告曹慧月借款本金110万元,并自2016年3月2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借款还清日止;二、被告赵运宽、高萍偿还原告曹慧月借款本金10万元,并自2017年4月1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借款还清日止;上述一至二项中被告应偿付原告之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诉讼费23300元(含保全费50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发增人民陪审员 李严军人民陪审员 王淑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婉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