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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司惩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朱勇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决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勇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决 定 书(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2017)川0504司惩53号被执行人:朱勇,男,198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本院在执行(2017)川0504执567号泸州海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朱勇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勇拒不向本院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朱勇罚款500元,限于2017年10月12日前缴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