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5民初21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郭友明与王学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友明,王学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5民初2154号原告:郭友明,女,1946年8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锋,浠水县关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710011103557,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王学良(曾用名王律),男,196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原告郭友明诉被告王学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友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友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郭友明负担。审判员 高水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筱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