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0302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邱胜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邱胜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藏0302民特4号申请人:邱胜,男,汉族,四川省资阳市人,务农。申请人邱胜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邱胜称,被申请人邱存文,男,1961年11月出生,汉族,四川省资阳市人,身份证号码:×××。申请人系被申请人之子。2016年10月被申请人邱存文驾驶车牌号为×××轻型普通货车在国道214线1337公里加400米处坠入澜沧江中,车内4人中的3人已死亡(3人遗体已找到),邱存文本人至今未找到,故向法院申请宣告邱存文已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邱存文,男,1961年11月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资阳市,系申请人的父亲。2016年10月16日10时许,被申请人邱存文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坠入澜沧江中,其本人至今未找到。申请人邱胜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邱存文死亡后,本院于2017年7月4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被申请人邱存文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被申请人邱存文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邱存文于2016年10月16日10时许,驾驶车牌号为×××货车在国道214线1337公里加400米处坠入澜沧江中,经搜寻至今无果,交通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证实被申请人邱存文已无生还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邱存文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铁球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夏欣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