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107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莫某3、莫某1等与黄信荣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3,莫某1,莫某2,黄信荣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10763号原告:莫某3,男,1971年2月13日出生,瑶族,住广西蒙山县。原告:莫某1,女,200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徐闻县。法定代理人:莫某3,系原告莫某1的父亲。原告:莫某2,男,2008年10月10日出生,瑶族,住广西蒙山县。法定代理人:莫某3,系原告莫某2的父亲。以上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正龙,广东经致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广东经致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被告:黄信荣,男,1974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徐闻县。原告莫某3、莫某1、莫某2与被告黄信荣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莫某3、莫某1、莫某2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天内预交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莫某3、莫某1、莫某2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龚国柱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全纯芳赖秀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