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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107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莫某3、莫某1等与黄信荣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3,莫某1,莫某2,黄信荣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10763号原告:莫某3,男,1971年2月13日出生,瑶族,住广西蒙山县。原告:莫某1,女,200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徐闻县。法定代理人:莫某3,系原告莫某1的父亲。原告:莫某2,男,2008年10月10日出生,瑶族,住广西蒙山县。法定代理人:莫某3,系原告莫某2的父亲。以上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正龙,广东经致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广东经致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被告:黄信荣,男,1974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徐闻县。原告莫某3、莫某1、莫某2与被告黄信荣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莫某3、莫某1、莫某2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天内预交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莫某3、莫某1、莫某2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龚国柱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全纯芳赖秀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