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02执5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2-09
案件名称
王振红、李连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红,李连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02执513号申请执行人王振红,女,1960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被执行人李连伯,男,1969年8月2日生,汉族,现住廊坊市安次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7)冀1002民初31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因办案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连伯名下冀R×××××、冀R×××××汽车两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宁学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安 杨 搜索“”